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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xxx与xxx离婚案民事调解书
来源:华战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5-07
浏览量:1951

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

民事调解书

2014年)雁民初字第06253

原告xxx,女,汉族,1966418日出生,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xx号内xx号楼xx号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xxx

委托代理人:xxx,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xxx,男,汉族,1968714日出生,住西安市雁塔区xxx号院南区x号楼x单元xx号,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xxx

本院于201410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,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调解。原告xxx诉称,原告家在咸阳,于1998年来到西安,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,于1999廿月16日登记结婚,1999107日生育一女xxx。婚后,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,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由原告抚养,被告承担扶养费;3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。经询,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,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,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。
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。

二、婚生女xxx由原告自行抚养。
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后由原告xxx承担150元。

上诉协议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确认。

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代理审判员:x x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
书记员:x 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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