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:刘某某,男,1964年9月10日出生,
委托诉讼代理人:华战勇,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王某某,女,1966年4月14日出生,汉族,无业,
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战勇、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.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巷X号旧楼X门X号房屋(公租房)归被告居住使用、西安市雁塔区东XX村X楼X层X号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;3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1983年元月经亲戚介绍后同居生活,1985年1月3日生一女儿刘某,1995年生一男孩刘嘉乐。2005年3月30日因工作需要,双方在蓝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。婚后自1991年开始,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、教育孩子发生矛盾,2015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,现已分居三年,双方都应从名不副实的婚姻生活中解脱出来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双方离婚。
王某某辩称,双方之间没有矛盾,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是被告的亲人,现只要原告回归家庭中,被告愿意努力改变自己,全心全意照顾原告。坚决不同意离婚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,于2005年3月30日领取了结婚证。双方于1985年1月生一女刘某、于1996年1月29日生一子刘嘉乐。2017年年初,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,被告搬离家中,双方开始分居生活。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同居生活多年后登记结婚,婚前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,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,已建立起了牢固的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辛劳多年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成人,现到了含饴弄孙、安享晚年的时候,而此时原告提出离婚,显属不妥。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,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,双方应树立家庭责任感,不轻言放弃。被告王某某应当认清夫妻感情问题所在,多与原告刘某某沟通与交流,促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理解,努力争取家庭的和谐稳定。
综上所述,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某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 罗艳琴
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 申丽敏